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8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陳柏惟
訴訟代理人 曾友俞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詹江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9日110年度訴字第62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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