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訴,723,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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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723號
原 告 黃家倫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律師
被 告 賴堯崑
賴嫚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賴堯崑前於民國107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1萬元,嗣因無力還款,遂於108年1月20日與原告達成和解,約定分65期,自同年2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原告5萬元,共清償本金加計利息325萬元,邀同被告賴嫚蒂擔任連帶保證人,並簽立分期清償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及簽發325萬元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為擔保。

詎料被告賴堯崑僅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清償23萬1,000元後即未再為給付,依系爭協議書約定一期未付即視同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301萬9,000元及自期限屆滿日之翌日即108年6月21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

又被告賴嫚蒂既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系爭協議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1萬9,000元,及自108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業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除對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91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表明本件債務並不存在外,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協議書、金錢借貸契約書、系爭本票等件影本為證(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1號卷第19頁,本院卷第19至23頁),經核相符。

兩造於簽署系爭協議書及契約書後,被告賴堯崑分別於108年1月25日、2月20日、3月21日、4月22日、4月23日分別匯款3萬1,000元、5萬元、5萬元、3萬元、2萬元於原告設於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並於同年5 月20日給付現金5 萬元予原告,且各該款項為清償上開被告賴堯崑對於原告之325 萬元之借款、利息債務等事實,並有訴外人賴雅雲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告上開帳戶存摺封面及存款交易明細影本等件在卷可佐(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度基簡字第 881 號卷第238頁、第256頁)。

是於扣除上開被告賴堯崑業已清償之金額後,原告對於被告賴堯崑301萬9,000元範圍內之債權係屬存在,堪予認定。

是本院綜合證據調查之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

至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狀稱兩造間債務不存在云云,惟未到庭答辯,亦未提出相關事證供本院查證,被告所述自不足採。

四、按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賴堯崑就前開債務尚未清償,自應負全部清償之責,而被告賴嫚蒂既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賴堯崑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1萬9,000元,及自108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相符,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附表:
編號 日期 金額(新臺幣) 備考 1 108年1月25日 3萬1,000元 2 108年2月20日 5萬元 3 108年3月21日 5萬元 4 108年4月22日 3萬元 5 108年4月23日 2萬元 6 108年5月20日 5萬元 合計 23萬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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