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訴,777,2022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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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鄺以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献榮、楊芃婕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14日110年度訴字第7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萬5,2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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