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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27號
抗 告 人 杜鳳龍
相 對 人 宗志傑 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1月29日110年度訴字第8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抗告不合程式,經本院111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月24日送達於抗告人,惟抗告人未補繳等情,有前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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