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訴,91,2022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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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泓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宏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1,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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