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訴,934,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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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34號
原 告 楊枝生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莊劍郎律師
被 告 楊芷溶(兼楊孫數枝之繼承人)


楊詩亭(兼楊孫數枝之繼承人)


楊浚莨(兼楊孫數枝之繼承人)



楊君凱(兼楊孫數枝之繼承人)


楊武雄(兼楊慶輝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李玉妹
邱湫湘
被 告 楊阿旺(兼楊慶輝之繼承人)

謝偉華
許松美
許孝明


許孝榮
謝玉菁

陳宇評
楊月嬌(兼楊慶輝之繼承人)

李石成
李石德
李正順
楊李鑾
李月娥

許文義

許宬岳
許聿涵
許雅帆
鍾許秋桂
陳許麗香
黃許麗華
楊俊吉


楊晴晴
林文欽
楊祐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菀芝
被 告 蔡君勇
蔡豐澤
蔡岳錡

陳文忠
陳章淇
陳鑫茜
陳章勇
許紓桂
謝書文(謝明莉之承受訴訟人)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 弄00號
王彤(謝明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楊芷溶、楊詩亭、楊俊莨、楊君凱應就被繼承人楊孫數枝所遺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段九五之九、九五之十、九五之十一、九五之十二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各公同共有權利範圍二八八○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楊武雄、楊阿旺、蔡君勇、蔡豐澤、蔡岳錡、楊月嬌應偕同原告就被繼承人楊慶輝所遺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段九五之九、九五之十、九五之十一、九五之十二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各公同共有權利範圍二八八○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蔡君勇、蔡豐澤、蔡岳錡應就被繼承人楊月霞所遺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段九五之九、九五之十、九五之十一、九五之十二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各公同共有權利範圍二八八○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謝書文、王彤應就被繼承人謝明莉所遺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段九五之九、九五之十、九五之十一、九五之十二地號土地之所有權各公同共有權利範圍二八八○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

五、兩造共有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段九五之九、九五之十、九五之十一、九五之十二地號土地,應如附表二「應繼分」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56條所明定。

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下以各地號土地分稱,或以系爭土地合稱),按附表二「應繼分」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見本院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司調字第32號卷,下稱調解卷,第4頁);

嗣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聲明為:「㈠被告楊芷溶、楊詩亭、楊俊莨、楊君凱應就被繼承人楊孫數枝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公同共有權利範圍2880分之300)辦理繼承登記。

㈡原告、被告楊武雄、楊阿旺、蔡君勇、蔡豐澤、蔡岳錡、楊月嬌應就被繼承人楊慶輝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公同共有權利範圍2880分之300)辦理繼承登記。

㈢被告蔡君勇、蔡豐澤、蔡岳錡應就被繼承人楊月霞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公同共有權利範圍2880分之300)辦理繼承登記。

㈣被告謝書文、王彤應就被繼承人謝明莉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公同共有權利範圍2880分之300)辦理繼承登記。

㈤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按附表二「應繼分」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見本院卷第31至33頁)。

經核原告所為之更正,僅係補充更正其事實上之陳述,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先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2項、第176條、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2項亦有明定。

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

經查:㈠原告起訴所列原公同共有人之一楊孫樹枝,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106年11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楊芷溶、楊詩亭、楊俊莨、楊君凱,且查無繼承人聲明拋棄,原告於110年3月25日具狀追加楊孫樹枝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此有楊孫樹枝之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民事變更暨追加聲明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見調解卷第139至146頁、第274至279頁、第320頁、本院卷第13頁)。

㈡原告起訴所列原公同共有人之一楊慶輝,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107年7月14日死亡,惟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楊岳、楊孟思均拋棄繼承,而第二順位繼承人均已死亡,第三順位繼承人則未拋棄繼承,則楊慶輝之繼承人為原告、被告楊武雄、楊阿旺、楊月霞、楊月嬌,然楊月霞亦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109年7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蔡君勇、蔡豐澤、蔡岳錡,且查無繼承人聲明拋棄,是楊慶輝之繼承人則為原告、被告楊武雄、楊阿旺、蔡君勇、蔡豐澤、蔡岳錡、楊月嬌。

原告前於110年3月25日追加楊岳勳、楊孟思為被告,惟楊岳勳、楊孟思均未就本件為言詞辯論,原告即110年9月7日具狀撤回於對楊岳勳、楊孟思之起訴,並於同日具狀追加原為被告之楊武雄、楊阿旺、蔡君勇、蔡豐澤、蔡岳錡、楊月嬌,此有楊慶輝、楊月霞之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民事變更暨追加聲明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見調解卷第139至146頁、第280至285頁、第294至298頁、第320頁、本院卷第15至17頁、第27至39頁)及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201號卷宗。

㈢原告起訴所列原公同共有人之一楊月霞,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109年7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蔡君勇、蔡豐澤、蔡岳錡,且查無繼承人聲明拋棄,原告於110年3月25日具狀追加楊月霞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此有楊月霞之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民事變更暨追加聲明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見調解卷第139至146頁、第294至298頁、第320頁、本院卷第17頁)。

㈣原告起訴所列原公同共有人之一李月鳳,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103年6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文忠、陳章淇、陳鑫茜、陳章勇,且查無繼承人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原告於110年3月25日具狀追加李月鳳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此有李月鳳之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民事變更暨追加聲明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見調解卷第139至146頁、第304至308頁、第320頁、本院卷第19頁)。

㈤原告起訴所列被告謝明莉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10年10月11日死亡,由謝書文、王彤為其繼承人,且查無繼承人聲明拋棄,經原告於110年11月30日具狀聲明由謝明莉之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由本院將該狀送達上開繼承人,此有謝明莉之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95至109頁、第139頁及回證卷)。

㈥經核原告上開所為之聲明承受訴訟、追加被告及撤回起訴,均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除被告楊武雄、楊阿旺、楊祐驊以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楊阿丙係兩造之先祖,其所持之權利範圍均係2880分之300,惟其於81年11月15日死亡,是其所遺之系爭土地則現係兩造所公同共有,而兩造之應繼分則如附表二「應繼分」欄所示。

又系爭土地因繼承人均只有辦理繼承登記,致系爭土地仍維持公同共有型態,且公同共有人數眾多,造成系爭土地無法活用,各共有人無法有效管理、處分所有持份,而兩造無法對系爭土地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830條之規定,請求依兩造之應繼分,分割公同共有之系爭土地為分別共有。

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楊阿旺、楊浚莨略以:同意分割等語。

㈡被告楊祐驊略以:不同意分割,如要變價,希望可以依公告現值等語。

㈢被告楊武雄略以:不希望分割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㈣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之繼承登記,為有理由。

1.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

而分割共有物乃係直接對共有物之權利有所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故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繼承人自非先經登記,不得訴請分割共有物(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然在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為求訴訟經濟,原告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2.查原告主張訴外人楊孫樹枝於106年11月25日死亡,惟其繼承人即被告楊芷溶、楊詩亭、楊俊莨、楊君凱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訴外人楊慶輝於107年7月14日死亡,惟其繼承人即原告、被告楊武雄、楊阿旺、蔡君勇、蔡豐澤、蔡岳錡、楊月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訴外人楊月霞於109年7月14日死亡,惟其繼承人即被告蔡君勇、蔡豐澤、蔡岳錡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訴外人謝明莉於110年10月11日死亡,惟其繼承人即被告謝書文、王彤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152、155、157、184、186、188、214、216、218、245、247、249頁),則原告就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併同以訴之聲明第1至第4項請求渠等繼承人應分別就前開被繼承人所有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原告請求將系爭土地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

1.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能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查原告主張兩造均係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亦均為楊阿丙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且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亦無訂立不分割之特約,惟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楊阿丙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憑(見調解卷第149至319頁、本院卷第61頁),且經到庭之被告所不爭執,其餘被告既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3.又原告主張將系爭土地由兩造公同共有,分割為兩造以如附表二所示繼承楊阿丙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僅係將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之關係,並不損及各共有人之利益,且各共有人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得單獨自由處分,堪認此分割方案,尚屬適當而可採。

4.被告楊祐驊、楊武雄雖抗辯不希望分割等語,惟系爭土地若繼續維持公同共有關係,對於共有人全體在處分、利用系爭土地上,均甚為不利,且被告楊祐驊、楊武雄並未再提出其他適當之分割方案,是認其等此部分抗辯,乃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之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規定,訴請本院就系爭土地予以裁判分割,亦於法有據且適當,爰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分割方案諭知如主文第5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不得不然,其所為抗辯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且本件分割結果,全體共有人均蒙其利,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加以分擔,始為公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規定,酌定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6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附表一:
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段 編號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95-9 64㎡ 2880分之300 2 95-10 2㎡ 2880分之300 3 95-11 23㎡ 2880分之300 4 95-12 198㎡ 2880分之300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應繼分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楊枝生 200分之6 200分之6 2 楊芷溶 800分之5 800分之5 3 楊詩亭 800分之5 800分之5 4 楊浚莨 800分之5 800分之5 5 楊君凱 800分之5 800分之5 6 楊武雄 200分之6 200分之6 7 楊阿旺 200分之6 200分之6 8 謝偉華 160分之1 160分之1 9 許松美 640分之1 640分之1 10 許孝明 640分之1 640分之1 11 許孝榮 640分之1 640分之1 12 謝玉菁 640分之1 640分之1 13 謝美齡 160分之1 160分之1 14 謝書文 320分之1 320分之1 15 王彤 320分之1 320分之1 16 陳宇評 40分之1 40分之1 17 蔡君勇 100分之1 100分之1 18 蔡豐澤 100分之1 100分之1 19 蔡岳錡 100分之1 100分之1 20 楊月嬌 200分之6 200分之6 21 李石成 28分之1 28分之1 22 李石德 28分之1 28分之1 23 李正順 28分之1 28分之1 24 楊李鑾 28分之1 28分之1 25 李月娥 28分之1 28分之1 26 陳文忠 112分之1 112分之1 27 陳章淇 112分之1 112分之1 28 陳鑫茜 112分之1 112分之1 29 陳章勇 112分之1 112分之1 30 許文義 20分之1 20分之1 31 許宬岳 60分之1 60分之1 32 許聿涵 60分之1 60分之1 33 許雅帆 60分之1 60分之1 34 許紓桂 20分之1 20分之1 35 陳許麗香 20分之1 20分之1 36 黃許麗華 20分之1 20分之1 37 楊俊吉 8分之1 8分之1 38 楊晴晴 8分之1 8分之1 39 林文欽 28分之1 28分之1 40 楊祐驊 40分之1 4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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