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重國,4,2024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國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法定代理人 王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大慶等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27,5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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