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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國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大慶等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53,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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