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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翁呂紅昭
翁麗淑
翁麗真
翁麗惠
翁瓊燕
鄭琬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更正後「附表三」之記載。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如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更正前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之規定,因該當事人之當事人能力已喪失,縱列該當事人為更正裁定之相對人,亦無程序繫屬可言,故應逕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繼承人為相對人,不生由該死亡之當事人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經查:㈠被告翁蕊於原判決確定(即民國112年3月2日)後之112年11月8日死亡,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可佐,揆諸前開說明,因被告翁蕊之當事人能力已喪失,故本更正裁定應列其繼承人即陳文賢、葉文輝、葉文吉、葉明秀、葉佐君、葉栩華為相對人,無庸另行承受訴訟,先予敘明。
㈡再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三「應有部分比例」之記載,應有部分加總未達1/1,此部分為顯然之錯誤,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更正,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更正如主文所示。
㈢至於聲請人尚聲請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一、被告陳章振、陳章守、陳章立、陳章智、陳章賜、陳彩月、陳玉香、陳玉芬、翁文添、翁榮村、翁榮岐、陳文賢、葉文輝、葉文吉、葉明秀、葉佐君、葉栩華、翁蘇、邱䟽等應就被繼承人翁振元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160分之45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應更正為附件所示之附表二、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應更正為附件所示之附表四等語,然查:⒈按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如裁判更正之結果已變更法院本來之意思者,自不得為之。
是法院以裁定更正判決者,以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為限,若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即無更正之餘地。
⒉聲請人雖主張因原判決之被告翁蕊已於112年11月8日死亡,故聲請更正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附表四編號1如上所示,然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以,原判決效力本及於被告翁蕊之繼承人(即陳文賢、葉文輝、葉文吉、葉明秀、葉佐君、葉栩華等人),原判決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就此部分自無更正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地址 1 翁文添(即翁振元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 2 翁榮村(即翁振元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 3 翁榮岐(即翁振元派下之繼承人) 住同上 4 陳章振(即翁振元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三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5 陳章守(即翁振元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號 6 陳章立(即翁振元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巷00○0號 7 陳章智(即翁振元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8 陳章賜(即翁振元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鎮○街000號十一樓之一 9 陳彩月(即翁振元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巷00號三樓 10 陳玉香(即翁振元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11 陳玉芬(即翁振元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巷00號 12 陳文賢(即翁振元派下之繼承人翁蕊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0號2樓 13 葉文輝(即翁振元派下之繼承人翁蕊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號 14 葉文吉(即翁振元派下之繼承人翁蕊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8樓 15 葉明秀(即翁振元派下之繼承人翁蕊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巷0號4樓 16 葉佐君(即翁振元派下之繼承人翁蕊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4樓 17 葉栩華(即翁振元派下之繼承人翁蕊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5樓 18 翁蘇(即翁振元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 19 邱疏即邱䟽(即翁振元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0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20 游天慶(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 21 翁福來(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巷0號 22 翁福永(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巷00號五樓 23 翁福順(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號四樓 24 翁秀娥(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三樓 25 翁娟娟(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000-0000日本國大阪市浪速區浪速西3-8-3-403 訴訟代理人 李采葳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號3樓 26 翁許梅(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 27 翁柏松(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號 28 翁添壽(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0號 29 翁添財(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 30 翁美絨(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巷0號 31 翁美緞(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巷0號 32 翁美鳳(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 33 翁美朱(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號 34 翁彩雲(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 35 翁宗烈(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 36 翁宗漢(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四樓 37 翁上富(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 38 翁千俵(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一樓 39 翁張寶珠(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七樓 40 翁嘉宏(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同上 41 翁偉訓(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三樓 42 翁英程(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 43 翁敏郎(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四樓之一 44 翁國書(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五樓 45 翁浿瑜(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號 46 楊義隆(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47 楊義芳(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 48 楊義祥(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號 49 楊彩玉(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 50 楊玉姬(即翁金玉派下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巷0○0號 51 翁豐義 住○○市○○區○○路000巷0號 52 翁文鍾 住○○市○○區○○路000巷0號 53 翁林麗瑛 住○○市○○區○○路000○0號10樓 54 黃宗元 住○○市○○區○○○路000號16樓 送達代收人 黃彥凱 住○○市○○區○○○路0段0號17樓 55 翁福田 住新竹縣竹北市縣○○○○街00巷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56 翁宇廷 住○○市○○區○○○街00號3樓之2 57 翁子玲 住同上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翁志先 邱淑芬 住同上 住同上 更正後附表三: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翁呂紅昭 285/21600 0.0132 2 翁麗淑 578443/842400 0.6867 3 翁麗真 1679/21600 0.0777 4 翁麗惠 73/2160 0.0338 5 翁瓊燕 77203/842400 0.0916 6 鄭琬蓉 10211/105300 0.0970 合計 1 1.0000 附件:聲請人聲請更正之附表二、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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