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重訴,282,2024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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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保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湘雄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282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911,2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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