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方仁
訴訟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賴進榮
張進益
被 告 張寶珠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賴春松
被 告 陳素華
訴訟代理人 廖婉君律師
被 告 邱 敏
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
被 告 鄭徐昭妹
訴訟代理人 鄭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5號案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5月26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本院111年度亡字第15號案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裁判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審認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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