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除,359,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朱汪白楣(即朱治生之繼承人)

朱妙珍(即朱治生之繼承人)

朱妙弟(即朱治生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朱佳汎(即朱治生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朱珮瑜(即朱治生之繼承人)


朱珮琪(即朱治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朱治生之繼承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朱治生之繼承人,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

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4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月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1NX00000000 1 127 股東戶號:5976 股東姓名:朱治生 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4NX00000000 1 9 3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0 1 8 4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0 1 5 5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0000 1 13 6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 1 14 7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 1 9 8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0 1 22 9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0 1 20 10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113 11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34 12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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