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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陳文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5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52 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7 月27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陳文添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南桃園分行 110年6月30日 161,300元 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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