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0,除,413,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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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北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8月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1 冠發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西壢分行 110年6月8日 237,090元 MA0000000 北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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