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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尤花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7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7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 年8 月2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股票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四 1 150 0002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九 1 80 0003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X─○○○○○○○○─七 1 61 0004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三 1 154 0005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四 1 143 0006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八 1 160 0007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 1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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