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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黃深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黃深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黃深章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85歲,相對人雖設籍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然相對人於66年6月15日行方不明,於年滿72歲之98年10月9日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
又相對人現未在監所,亦查無入出境資料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復非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民服務處安置輔導對象,亦查無殮葬紀錄、申請老年年金等紀錄,另相對人未婚、無子女,與相對人同設籍於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之韓新訪已死亡、韓世綸(原名韓興豪)戶籍遷至桃園○○○○○○○○○(下稱龍潭戶政事務所)、黎季陶則遷出國外,無從查訪上開人士關於相對人行蹤,現相對人失蹤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
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及但書、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龍潭戶政事務所110年12月10日桃市龍戶字第1100008652號函暨檢附之特殊註記名冊、明細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龍潭區戶政事務所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桃園○○○○○○○○○訪談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110年12月1日移署資字第1100127640號函、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2月6日桃社老字第1100105834號函、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10年12月6日桃市殯字第1100005392號函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完整矯正簡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協助維護治安查詢、韓新訪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韓世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黎季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110年12月27日桃市榮處字第1100014018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12月29日保普老字第11010230440號函、龍潭戶政事務所110年12月28日桃市龍戶字第1100009085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月3日健保桃字第1103010553號函等為證。
依上開健保、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所示,相對人從無入出境及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紀錄,且無在監在押資料,於98年10月9日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未尋獲。
又經龍潭戶政事務所查詢戶籍數位化系統及戶政資訊系統,查無相對人之配偶、子女及父母之戶籍資料,亦查無相對人請領或換、補發國民身分證之日期,僅查得75除戶簿頁註記請領國民身分證之章戳,有該所111年4月13日桃市龍戶字第1110002464號函可佐(見本院卷第10頁),堪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98年10月9日起失蹤迄今一事為真實。
再查,相對人於98年10月9日失蹤時為72歲,失蹤迄今既已逾7年,則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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