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亡,49,2023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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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施瑩惟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杜正聯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杜正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00號)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已年逾80歲以上,雖設籍於桃園市○○區○○路0000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然於107年8月16日因行方不明,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輔導員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通報並註記為失蹤人口,迄未尋獲,失蹤迄今已逾3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11年度亡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失蹤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除戶資料、桃園分局查訪紀錄表、入出境資訊查詢,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民健保資料查詢紀錄、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函文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勞保投保資料、收入及所得資料,均查無相對人之勞保投保紀錄及其名下無任何財產所得,復查無相對人入出境紀錄,現亦未在監所等事實。

前經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業經聲請人於112年5月2日將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其提出新聞紙乙份在卷可稽,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

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家事事件法第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為00年0月00日生,自107年8月16日註記為失蹤人口時,已經滿80歲以上,自斯時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檢察官,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自屬有據。

又相對人係於107年8月16日註記為失蹤人口,計至110年8月16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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