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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鑫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秀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義營造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
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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