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001號
債 權 人 南埔矽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本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漢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李漢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按物因侵權行為受有損害,請求金額賠償,其有市價者,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最高法院64年第6次民事庭總會決議參照)。
債權人以97年7月間附條件買賣登記時之擔保金額新台幣(下同)1,812,000元為請求金額,於法不合,故請依上開決議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請求時市價),並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請債權人具狀敘明系爭挖土機之廠牌、出廠日期、請求時市價,並提出其釋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五、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