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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019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非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振龍(即張陳愛之繼承人)、張振順(即張陳愛之繼承人)、楊佳縈(即張陳愛之繼承人)、張辰緯(即張陳愛之繼承人)、張育維(即張陳愛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即張陳愛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陳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張陳愛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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