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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105號
債 權 人 簡紫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章耀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章耀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章耀文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載有兩造姓名之匯款單或載有兩造姓名之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四、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
且銀行轉帳記錄,對象究係何人及轉帳原因是否為借款,均無從確認,自難採信)。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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