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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150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坤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之車禍鑑定報告書、交通事故現場圖、警方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等)。
二、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3,249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各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等。
三、請提出債權人已賠付23,249元與第三人吳東霖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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