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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245號
債 權 人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清松(即卓宏德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卓宏德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卓宏德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
三、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卓宏德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卓宏德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本件債務人若有誤,應改列被繼承人卓宏德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卓宏德之繼承人即債務人若為二人以上,併請更正聲明為「連帶」給付…。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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