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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341號
債 權 人 呂亭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崔家輔(原名:崔勝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崔家輔(原名:崔勝宇)之個人親屬表,並列載其前任配偶(即聲請人)、二任配偶(即王韻筑)、現任配偶(郭柔萱)與各任配偶所生子女暨崔家輔(原名:崔勝宇)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同時提出此份個人親屬系統表上所列每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含兩造、崔家輔(原名:崔勝宇)父母、歷任配偶、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兩造最近兩年財產、所得資料。
三、提出債務人崔家輔(原名:崔勝宇)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外遇」致兩造離婚之釋明文件。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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