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4號
債 權 人 史柏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琮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系爭PCB電路板全製程加工物品(民國110年1月份至同年11月各月份加工款發票金額明細表所示之加工物),經債務人驗收合格無瑕疵且符合約定品質之證明書面。
二、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項目、金額、總金額、事實理由、請求依據等)。
三、請提出債務人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