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10511,202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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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511號
債 權 人 徐慧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蕭宥朋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蕭宥朋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債權證明文件(借據(應載明債務人已「收訖」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數額)、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1、銀行匯款或轉帳紀錄究指何筆金額是借款,未見釋明;

且匯款原因多端,可能是借款之交付,但係借款之清償、貨款、贈與…等皆有可能,不足為證。

2、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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