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1056,2022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05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鄧福鏵
債 務 人 東宏車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古祐安
債 務 人 吳幸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