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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61號
債 權 人 江和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瑞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葉瑞玲司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註:葉瑞玲非系爭支票五紙之發票人,亦未全部背書、無退票理由單,且系爭借據附有條件,故請提出該借據之條件已成就之文件)。
二、敘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986,387元之計算方式,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計算明細表,載明項目、金額、總金額。
又利息不得重複請求利息,故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修正條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故債權人應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 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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