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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749號
債 權 人 吳建隆即萬象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龍宗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敘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究係請求給付貨款?或係請求給付票款?債務人受領貨物後,拒付貨款之理由為何?是否係單純拖賴?亦或係主張貨物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品質而要求減少價金?若是請求給付貨款,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55,889元如何計算而得?債權人亦未提出銷貨單、發票與載明各次銷貨日期、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與歷次銷貨金額相符之發票、依序註記其依據之應收帳款明細表,復未提出上開各次銷貨均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公司收受後之覆函;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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