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10783,2022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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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0783號
債 權 人 游鳴娟

債 權 人 張文宏

債 權 人 陳宏瑞

債 權 人 陳雪貞

債 權 人 張美華

債 權 人 張理鳳

債 權 人 洪春美

債 權 人 陳逸羚

債 權 人 游雪美

債 權 人 蘇玉津

債 權 人 陳能夏
前列十一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游鳴娟
債 務 人 鑫豐團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毓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游鳴娟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文宏清償貳拾玖萬零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宏瑞清償壹拾參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雪貞清償貳拾萬參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美華清償貳拾萬伍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理鳳清償壹拾柒萬參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春美清償壹拾伍萬壹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逸羚清償壹拾陸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游雪美清償陸萬柒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玉津清償玖萬參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能夏清償肆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十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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