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10844,202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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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84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劉威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周孟韋(即周銘鴻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周銘鴻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重新提出被繼承人周銘鴻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被繼承人周銘鴻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惟聲請人可於檢齊相關釋明文件,再重行聲請,併予指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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