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10925,202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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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925號
債 權 人 總誠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可洋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陳可洋之最新戶籍謄本、車號000-0000、KPC-6126兩部車輛靠行債權人公司名義登記後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603,246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請就KPC-6123、KPC-6126兩部車輛分列計算明細表】載明:(繳費)月份、(繳費)項目、金額、依據、證明文件、總金額等】,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惟聲請人可於檢齊相關釋明文件,再重行聲請,併予指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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