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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949號
債 權 人 李家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壯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得向張壯楠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如借據、本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等),復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
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細譯其內容,殊難逕予援用為本件借款認定之關鍵證據;
況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
且匯款原因多端,難以認定究係交付借款、返還借款、給付貨款,自不足為證);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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