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11076,2022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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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076號
債 權 人 中壢京采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佳樺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君澤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君澤等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建物所有權狀,其區分所有權人為王梓庭,並非債務人林君澤等人,復依債權人陳報林君澤兩人,並未實際居住於社區,亦即並非住戶,顯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所定繳納管理費之要件不符,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林君澤等為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給付管理費云云,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債權人對系爭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或現住戶可請求之管理費,則應於備妥相關文件後,另行請求或循訴訟程序救濟,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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