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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38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非訟代理人 藍獲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秀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9,197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簡單明確之計算明細表或計算式?(分列項目及金額,最後再列合計總金額),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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