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11551,2022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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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5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堃峰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正確之釋明文件、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林「堃」峰),經本院民國111年10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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