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58號
債 權 人 李文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梁峻銘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梁峻銘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敘明請求金額如何計算得出?且借據所載借款本金新台幣(下同)「3,700元的生活費(含利息5,000元)」之記載,其利息是否為自民國107年7月至同年11月借款本金3,700元之利息?並應提出、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雖債權人具狀陳報更正請求金額,然仍未提出上開應補正之資料,顯然未為充足之釋明,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