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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非訟代理人 葉庭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湯永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湯永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及其他足資認定本次交通事故之責任應全部由湯永聖負擔之文件影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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