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673號
債 權 人 簡俊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CURA APRIL EVE GAMBA(元艾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經兩造簽章之載明兩造姓名、買賣標的物名稱、價金、付款方式之買賣電動自行車之交易證明」文件,亦未提出其中請求金額新台幣3,000元營業損失及各項作業流程費用之載明日期、項目、金額、數量、總金額之計算明細表及其依據之釋明文件,復未提出存證號碼000097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