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6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立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依兩造契約書第15條第3項約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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