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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757號
債 權 人 昇捷雲濤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桂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林桂豐之最新戶籍謄本、桃園市○○區○○街00號6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亦未釋明林桂豐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號6樓」,復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林桂豐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存證號碼000138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債權人不得代收);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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