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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9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郭景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潘煜詮即百醇飲食店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28,174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應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債權人亦未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約定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及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嗣債權人雖於同年11月2月到院具狀補正,然債權人敘明債務人最後一次還款日期為同年5月23日、提出之計算明細表所載之債務人最後一次還款日期亦為同年5月23日,與債權人聲請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不符,本院於同年11月7日再次以電話通知債權人具狀更正,惟迄今已逾一個月,仍未具狀更正;
債權人補正之釋明文件不完整,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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