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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080號
債 權 人 游予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高宇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高宇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具狀說明:關於聲請狀附表所列9個項目費用,應重新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並載明9個項目費用之金額、借款日、利息期間、利率,均正確無訛之字樣、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民國111年10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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