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108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婷莉即順賀廣告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順賀廣告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黃婷莉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48,944元如何計算而得之計算明細表及其依據之釋明文件,復未提出與各請求項目及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