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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19號
債 權 人 川大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正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自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自立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電梯保養及主鋼索更換等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合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載明工程項目、金額、總金額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且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各項目金額、總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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