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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2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文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林文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件於民國95年間,債務人與各債權銀行曾成立債務協商,有95年11月20日協議書在卷可稽。
債權人應具狀敘明:1、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違約不履行95年11月20日之協議 書,應提出債務人違約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2、95年11月20日債務人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簽 署卷附協議書後,債務人是否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若有,無論法院准許或 駁回,債權人均應提出該准許或駁回之「裁定」。
3、請提出聲明一、二、三各筆欠款項之各別催告函及 回執(須載明事實、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金額、理由 依據)。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請求債務人履行95 年11月20日協議書之約定,否則依該協議書第3條約定 處理及請求依據)。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及因債務人違約未履 行95年11月20日協議書約定,依該協議書第3條約定, 雙方回復原借貸契約關係,請求依原契約關係給付…等 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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