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1241,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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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41號
債 權 人 鄞麗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俊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沈俊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聲明(應載明「請求金額」,若不請求利息亦應具狀敘明)。

三、請提出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表(載明各張本票票號、金額、合計請求金額)。

四、請主張究係借款請求?票款請求?若係借款,應提出借據或類此之書面證明文件;

若係票款,應敘明五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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