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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4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顏敬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永恒即花東雞鴨商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張永恒即花東雞鴨商號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欠款明細或交易往來明細(載明已還金額、未還金額)。
三、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請求金額及依據)。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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