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60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龔昀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本件借款係經電子平台成立契約,請具狀敘明:1、究係採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方式為之,請提出符合 電子簽章法驗證之釋明文件。
2、足資認定兩造合意成立契約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證二-債權讓與通知函及回執(債權人提出電子檔案無法確認是否合法通知債務人)。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