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1262,2022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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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262號
債 權 人 長庚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錦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盧偉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債務人盧偉智之最新戶籍謄本、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經本院民國111年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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